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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杂谈] 开州一对夫妻,妻子婚前隐瞒疾病,丈夫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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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5 12: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开州区法院临江法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依法审结谭某诉董某撤销婚姻纠纷案,作出了撤销婚姻的判决,切实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


据介绍,谭某与董某通过网络认识后于202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谭某发现董某在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婚前未如实告知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了挽救这段婚姻,谭某对患病的董某进行了尽最大努力的治疗,但治愈无果,无奈之下只好请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董某患精神类疾病至今十余年,在与谭某建立夫妻关系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将自身患病情形如实告知,谭某婚后才知晓董某患有精神类疾病且治愈无果。董某婚前未如实告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为切实保证公民婚姻自主权,构建良善、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法院依法撤销谭某与董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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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


承办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规定是我国婚姻制度中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的体现,系《民法典》在原《婚姻法》基础上新增的可撤销事由。一般而言,在良善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二人在经济上相互扶持,精神上相互抚慰,因此婚姻关系具有高度亲密性。若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那么二人在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治疗重大疾病往往会加重另一方精神压力,从而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同时,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也可能将会影响到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而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的,是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因此,履行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义务不仅仅是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婚姻自主权,也是构建良善、和谐的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础。

来源:三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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